財稅〔2002〕5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規范彩票事業的發展》(國發〔2001〕35號)文件精神,支持促進我國彩票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收取和交納的各種價內外基金(資金、附加)和收費征免企業所得稅等幾個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22號)的有關規定,現對福利彩票發行和銷售機構(含銷售站點)(以下簡稱福利彩票機構)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征免問題通知如下:
????一、福利彩票機構發行銷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營業稅。對福利彩票機構以外的代銷單位銷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按規定征收營業稅。
????二、福利彩票機構發行銷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包括返還獎金、發行經費、公益金,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執行。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