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屬各單位:
現將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地稅函〔2004〕109號)轉發給你們,結合我市實際情況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從2004年6月1日起,納稅人統一設置使用《廣州市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以下簡稱《登記簿》)(附件1),亦可按此式樣設置電子版,在登記時,如有同一憑證,因載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應稅憑證,要分別進行登記;如未分別記載應稅憑證的,應以記載總金額按稅率高的計稅貼花和登記,要保證各類應稅憑證及時、準確、完整地進行逐一登記。
納稅人對發生業務的應稅憑證較多,貼花次數頻繁,可將當天發生的應稅憑證按稅目匯總登記,對應稅憑證進行編號,并在《登記簿》的備注欄中注明宗數和編號,以便于核查。采用匯總登記方式的納稅人必須報經管地方稅務征收機關備案。每年分兩期報送匯總情況,即在當年7月份和次年1月份的申報期向經管地方稅務征收機關申報納稅,并連同《廣州市印花稅應稅憑證匯總報告》(附件2)一起報送,上述資料亦可通過網上報送。
納稅人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50號)第四點中1~3點規定執行的,地方稅務征收機關可以對其核定征收印花稅。
二、對納稅人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和印花稅代售人代售稅款的情況進行全面清理檢查工作
(一)檢查時間 2004年6月1 日至7月31日為納稅人自查時間;2004年8月1日至8月20日為地方稅務機關檢查時間;2004年8月21日至8月31日為地方稅務機關清理、整頓并上報檢查情況的時間。
(二)檢查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以及施行細則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以匯總繳納印花稅的納稅人和代售印花稅票的代售人,均須進行納稅檢查。
(三)檢查內容
納稅人在三年內是否依照省地稅局《關于匯總繳納印花問題的通知》(〔88〕粵地稅三字第028號)和《關于對印花稅實行按期匯總及代征匯總繳納問題的通知》(〔89〕粵稅三字第028號)的規定執行;代售印花稅票的代售人是否依照市地稅局《關于委托代售印花稅票的管理暫行辦法》(稅三〔1991〕767號)的規定執行。
納稅人和代售人在自查期限內自行按上述規定逐一對照檢查,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貼足印花稅票并注銷稅票,未按上述規定操作的,要立即進行整改。
(四)檢查中的違章處理
此次檢查是依據自查補稅從寬,被查補稅從嚴的原則,納稅人和代售人在自查中發現未按照規定執行,但能及時糾正,自覺依章補稅貼花、注銷稅票的,稅務機關不予處罰。自查結束后經地方稅務機關檢查出納稅人未按規定執行的,要嚴格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違章處罰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號)及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理。
(五)各單位要認真落實檢查工作,指定專人負責,依時將檢查情況和結果以書面形式報送市局稅政一處。在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市局反映。
附件:
1. 《廣州市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
2. 《廣州市印花稅應稅憑證匯總報告》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4年2月27日 粵地稅函[2004]109號
各市地方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004]150號)轉發給你們,省局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式樣由各市地方稅務局自行制定。
二、各市在2004年第3季度前,應對納稅人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和本地印花稅代售人代售稅款的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檢查,并將結果報送省局。
三、我省的印花稅核定征收辦法另行制定。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4年1月30日 國稅函[2004]15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印花稅自1988年實施以來,各級地方稅務機關不斷強化征收管理,因地制宜地制定了有效的征管辦法,保證了印花稅收入的持續穩步增長。但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及新《稅收征管法》的頒布實施,印花稅的一些征管規定已不適應實際征管需要,與《稅收征管法》難以銜接等矛盾也日益突出。為加強印花稅的征收管理,堵塞印花稅征管漏洞,方便納稅人,保障印花稅收入持續、穩定增長,現就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加強對印花稅應稅憑證的管理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加強對印花稅應稅憑證的管理,要求納稅人統一設置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保證各類應稅憑證及時、準確、完整地進行登記;應稅憑證數量多或內部多個部門對外簽訂應稅憑證的單位,要求其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應稅憑證登記管理辦法。有條件的納稅人應指定專門部門、專人負責應稅憑證的管理。
印花稅應稅憑證應按照《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的規定保存十年。
二、完善按期匯總繳納辦法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加強對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單位的納稅管理,對核準實行匯總繳納的單位,應發給匯繳許可證,核定匯總繳納的限期;同時應要求納稅人定期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并定期對納稅人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進行檢查。
三、加強對印花稅代售人的管理
各級稅務機關應加強對印花稅代售人代售稅款的管理,根據本地代售情況進行一次清理檢查,對代售人違反代售規定的,可視其情節輕重,取消代售資格,發現代售人各種影響印花稅票銷售的行為要及時糾正。
稅務機關要根據本地情況,選擇制度比較健全、管理比較規范、信譽比較可靠的單位或個人委托代售印花稅票,并應對代售人經常進行業務指導、檢查和監督。
四、核定征收印花稅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和印花稅的稅源特征,為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
(一)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二)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地方稅務機關核定征收印花稅,應向納稅人發放核定征收印花稅通知書,注明核定征收的計稅依據和規定的稅款繳納期限。
地方稅務機關核定征收印花稅,應根據納稅人的實際生產經營收入,參考納稅人各期印花稅納稅情況及同行業合同簽訂情況,確定科學合理的數額或比例作為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逐步建立印花稅基礎資料庫,包括:分行業印花稅納稅情況、分戶納稅資料等,確定科學合理的評估模型,保證核定征收的及時、準確、公平、合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機關可根據本通知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印花稅核定征收辦法,明確核定征收的應稅憑證范圍、核定依據、納稅期限、核定額度或比例等,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國家稅務總局
附件1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填寫說明
一、本登記簿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填寫。
二、納稅人對簽訂的印花稅應稅憑證(合同)按登記簿內容逐一進行登記,如有同一憑證,因載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應稅不同稅目稅率,要分別進行登記;如不能分別登記的,應以記載總金額按稅率高的計稅貼花和進行登記。其他帳簿、證照按5 元登記,合同未有記載金額,先按5元貼花,并在備注欄中注明。要求及時、準確、完整地進行登記。
三、納稅人對簽訂業務的印花稅應稅憑證(合同)較多,貼花次數頻繁,可按當天發生應稅憑證按稅目進行匯總登記,并在備注欄中注明宗數和編號,必須報經地方稅務征收機關備案。
四、合同字號欄包括其他應稅各種名稱的憑證。
五、交納方法指貼花、繳款書、匯總繳納、代扣代繳等四種方法。
六、符合規定免納印花稅應稅憑證(合同)亦應進行登記,注明免稅文號。
七、《廣州市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按上半年和下半年填報《廣州市印花稅憑證匯總報告》,在7月和次年1月的申報期向經管地方稅務征收機關報送。
納
附件2
XXXXX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應稅憑證匯總報告
納稅人識別號:
納稅人電腦編碼: 匯總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編號 |
稅 目 |
稅率 |
應稅宗數 |
應稅合同金額 |
應稅稅額 |
已納稅額 |
免稅宗數 |
免稅合同金額 |
免稅稅額 |
備注 |
1 |
購銷合同 |
0.3‰ |
|
|
|
|
|
|
|
|
2 |
加工承攬合同 |
0.5‰ |
|
|
|
|
|
|
|
|
3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
0.5‰ |
|
|
|
|
|
|
|
|
4 |
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
0.3‰ |
|
|
|
|
|
|
|
|
5 |
財產租賃合同 |
1‰ |
|
|
|
|
|
|
|
|
6 |
貨物運輸合同 |
0.5‰ |
|
|
|
|
|
|
|
|
7 |
倉儲保管合同 |
1‰ |
|
|
|
|
|
|
|
|
8 |
借款合同 |
0.05‰ |
|
|
|
|
|
|
|
|
9 |
財產保險合同 |
1‰ |
|
|
|
|
|
|
|
|
10 |
技術合同 |
0.3‰ |
|
|
|
|
|
|
|
|
11 |
產權轉移書據 |
0.5‰ |
|
|
|
|
|
|
|
|
12 |
營業帳簿 |
0.5‰ |
|
|
|
|
|
|
|
|
|
其他帳簿 |
5元 |
|
|
|
|
|
|
|
|
13 |
權利、許可證照 |
5元 |
|
|
|
|
|
|
|
|
合計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