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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明確地方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

關于明確地方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
局屬各單位:

為加強地方稅征管,根據地方稅有關法規規定,現對近期我市地方稅征管中遇到的一些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資建造房屋確定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納稅人的問題

根據國土房管部門關于“對已辦理規劃報建手續并領取了《建設用地批準書》而建成投入使用的房產(不包括臨建房屋),雖未領取《房地產證》,但在房地產管理上,已視為產權明確的房產”的解釋,對我局《關于明確一方出地一方出資建造房屋繳交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納稅問題的通知》(穗地稅發〔2002〕192號)中第一條第1點中關于“如未領取國土房管部門核發該房產的《房地產證》的,視為產權未明確房產,使用人為該房產的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納稅人,即應由出資方向地稅征收機關繳納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的規定更改如下:

(一)對以一方出地一方出資形式建造的這類房產,在未取得國土房管部門核發的《房地產證》前,以國土房管部門批出的《建設用地批準書》記載的使用人為該房產的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納稅人。

(二)對于不納入國土房管部門產權登記范圍的違章建筑和臨建房屋,視為產權未明確的房產,該房產的使用人為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納稅人。

本文下發之前已作出稅務處理的,不再作調整。

二、關于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賓館、招待所自有房產用于出租或部分時間、部分面積對外經營應如何征收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的問題

根據《關于房產稅、車船使用稅若干政策問題補充規定的通知》(〔87〕粵稅三字第023號)第十二條第一點的規定,對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賓館、招待所對外營業或出租的房產,其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的計征按如下辦法處理:

(一)用于出租的房產的土地使用稅按下列公式計征:

應征土地使用稅=出租房產占地面積×單位面積稅額×(出租天數÷365天)。

(二)對外營業的房產,如果能準確核算申報的,按實際計算;如果核算不清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并考慮到免稅單位對內營業的收費標準低于對外營業收費標準的因素,按對外營業收入占全部營業收入比例的50%核定征收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具體公式為:

應征房產稅=房產帳面原值×70%×1.2%×[對外營業收入÷(對內營業收入+對外營業收入)×50%];

應征土地使用稅=對外營業土地面積×單位面積稅額×[對外營業收入÷(對內營業收入+對外營業收入)×50%]。

三、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第九條“批準征用之日”應如何確定的問題

根據我市國土房管局的有關規定,從2003年4月1日起,對申請用地單位不再批出《建設用地通知書》而直接批出《建設用地批準書》,因此,對在2003年4月1日前征用土地的,以《建設用地通知書》的審批日期為批準征用日期;在2003年4月1日后(含4月1日)征用土地的,以《建設用地批準書》的審批日期為批準征用日期。

四、關于企業無租使用個人房產如何征收房產稅的問題

根據《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87〕粵稅三字第006號)第十條的規定,企業單位無租使用個人房產,應由使用單位按規定繳納房產稅(涉外企業和外籍個人不適用本款規定,仍按照城市房地產稅的規定執行)

五、關于土地、房屋權屬因企業合并或兼并而發生變化如何界定征免土地增值稅的問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的第四點規定和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改組改制中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國稅發〔1998〕97號)的精神,不管企業合并或兼并后是否更改企業名稱,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一)能提供主管部門(或其他有權審批的部門)批準合并或兼并的批文;

(二)新設企業或者存續企業承擔被合并或被兼并方的全部債權、債務,而不是僅接受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

六、關于國有資產授權經營(集團)公司在集團內無償調撥房地產征免土地增值稅的問題

國有資產授權經營(集團)公司在集團內無償調撥房地產,包括將子公司的房地產無償上調集團公司,將集團公司房地產無償下撥子公司,以及在子公司之間無償調撥房地產,雖然發生產權轉移,但由于沒有取得收入,不屬于土地增值稅條例細則規定的征稅范圍,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七、關于企業轉制重組過程中由于企業名稱變更和所有制性質改變而發生房地產變更征免土地增值稅的問題

企業轉制重組只涉及企業名稱變更和所有制性質改變,沒有發生資產轉讓行為的,不屬于土地增值稅條例、細則規定的征稅范圍,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八、納稅人以信函、電報、傳真形式的“訂單”、“要貨單”代替合同使用是否征收印花稅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和第四條的規定,納稅人代替合同使用的信函、電報、傳真形式的“訂單”、“要貨單”,是當事人之間建立供需關系,以明確供需各方責任的常用業務憑證,屬于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貼花。

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改制過程中涉及用于銷售但未出售的屬于“存貨”的商品房,在辦理過戶更名時有關印花稅的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改制重組時,對在建或已建但未出售的屬于“存貨”的商品房在辦理過戶更名過程中所訂立的轉移書據,不屬于印花稅“產權轉移書據”稅目的征收范圍,不貼印花。

十、關于牽引車應如何計征車船使用(牌照)稅的問題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對牽引車征收車船使用(牌照)稅問題的通知》(穗地稅發〔2000〕3號)規定“牽引車機動車行駛證內沒有記載載重噸位數的,應由車主提供該牽引車載重噸位數的有關資料作為載重依據”,現進一步明確按下列順序核定其計稅噸位:

(一)牽引車《機動車行駛證》(正證)內有記載 “核定載質量”的,按此噸位數計稅;

(二)牽引車《機動車行駛證》(正證)內沒有記載“核定載質量”的,可參照車輛繳交公路養路費的計費噸位數作為計稅噸位;

(三)車主不能提供繳交養路費的計費噸位的,按牽引車《機動車行駛證》(正證)內的“總質量”作為計稅噸位。

附件:

【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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