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3〕1392號
????注釋:條款失效,第一條、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失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 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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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改革出口退稅機制的決定精神,提高出口退稅審核、審批工作效率,在金稅工程二期日益完善和穩定運行的基礎上,經研究,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對2004年1月1日后報關出口的貨物(以出口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下同),除本文第二條所列者外,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在審核辦理退稅時,一律取消其“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及其“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以下簡稱專用稅票)電子信息的審核。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出口企業2004年1月1日后報關出口的貨物,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在審核辦理出口退稅時,除審核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等紙質退稅單證及其相關電子信息外,專用稅票只審紙質單證,不再對審專用稅票電子信息。
??二、對下列三類出口貨物,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仍應對出口企業申報的專用稅票與總局下發的電子信息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后,方可按現行規定辦理退稅:
??(一)增值稅專用發票是2003年8月1日以前開具的;
??(二)購進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尚未納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稽核系統監控范圍的;
????(三)應退消費稅的。
????三、自2004年1月1日起,對于供貨企業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為出口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包括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的貨物,主管供貨企業的稅務機關不再錄入開具專用稅票的電子信息。對未納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稽核系統監控范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以及應納消費稅的貨物,主管供貨企業的稅務機關仍應按現行規定繼續錄入并上傳所開具專用稅票的電子信息,總局繼續按月下發上述專用稅票的電子信息。
????四、有關取消專用稅票紙質憑證的時間以后另行通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