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級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現將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轉發國家稅務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粵國稅發[2003]67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關于服務型企業、商貿企業和經濟實體的認定工作,應按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印發的《廣州市〈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管理辦法》(穗勞社就[2003]10號,以下簡稱《認定證明》)的有關規定執行。同時,補充如下說明:
(一)主管部門為省直、中央、軍隊駐穗單位的服務型企業、商貿企業以及在省級工商行政主管機關注冊登記的服務型企業、商貿企業,由省級勞動保障部門負責認定。
(二)企業申請認定時,除按《認定證明》的規定提供有關材料外,還應增加報送如下資料:
1. 企業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該工資表應有中文姓名名單和發放時的簽名,如屬企業委托銀行發放的,必須蓋有銀行的公章。
2. 對安置富余人員的“經濟實體”,在填報《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花名冊》時,應將花名冊改為《安置富余人員花名冊》,同時,將相關指標改為“富余”。
(三)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發給《不予受理通知書》。
(四)《認定證明》審核表表一中的“稅務登記證號”和“主管稅務機關”應分別按“國稅”、“地稅”填列。
(五)《認定證明》審核表表二中有關“職工總數”和“吸納下崗失業人員情況”的指標可按當年內的加權平均數計算,其中“職工總數”指吸納下崗失業(富余)人員后的總數;安置富余人員的(簽定3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情況可在“吸納下崗失業人員情況”指標中反映,但應將“吸納下崗失業人員”改為“安置富余人員”。
二、納稅人向稅務部門申請稅收減免的程序和需報送的材料按本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同時增加報送《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花名冊》和《廣州市合同制職工錄用繳納退休養老基金花名冊》。在需要報送的材料中,對有關“認定證明”必須提供“副本”;對“工資表”應按上述第一點的要求提供。對廣州市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申請減免稅時,需增加報送已辦理就業登記的《廣州市職工勞動手冊》。
三、納稅人按上述規定向稅務部門提供申請資料,稅務部門按現行減免稅相關管理規定進行審核,對符合享受減免稅優惠條件的,給予實施相關減免稅;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審批其減免稅的申請,并由稅務部門發出不予減免稅的批復書,同時應將批復書抄送相關勞動保障部門,并說明原因。
四、享受稅收扶持優惠政策的企業和個人必須在每年的1月至2月辦理年檢手續,具體管理工作按本通知及國稅發[2002]160號文的有關規定執行。企業向原認定的勞動保障部門遞交材料中的“職工花名冊”應為《廣州市合同制職工錄用繳納退休養老基金花名冊》(加蓋企業公章),財務報表只需遞交上年度的,同時增加遞交《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花名冊》。企業填寫的《 年度企業吸納下崗(富余)人員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檢查報告書》相關指標與上述第一點所解釋的指標相同。經勞動保障部門年審后,企業應向主管稅務部門遞交上述年審材料,經稅務部門審核后,如符合條件的,則可按規定繼續給予稅收優惠政策,如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應發函通知企業并抄送相關勞動保障部門(須說明原因)。
在年審過程中,年審部門應對企業報送的年審材料進行及時認真的審查。對不符合要求的,年審部門應發函通知企業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整改,對逾期仍達不到要求的,不得繼續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并追繳不符合條件所屬年度已減免的稅款。
五、對于在2002年9月底至本通知下發前,已由勞動保障部門對下崗失業(富余)人員或企業出具有關證明的企業或個人,如需享受本通知的有關扶持優惠政策,應憑原證明按本通知的有關規定補辦《再就業優惠證》或《認定證明》手續,否則,不能享受有關扶持優惠的政策。
附件:1.轉發國家稅務總局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
2.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印發《廣州市〈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勞社就[2003]10號)
3.《轉發國家經貿委等八部門關于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的實施辦法的通知》(粵經貿企改[2003]69號)
4.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再就業優惠證和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樣式的通知(勞社廳函[2002]362號)
廣州市國家稅務局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