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屬各單位:
現將經過市局機關各部門、各基層單位研究,并經市局領導同意的《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見》印發給你們, 請遵照執行。
附件:《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見》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辦公室
附件:
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見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我局提升服務的精神,提高稅收征管效率,在我市地方稅收征管實際工作中更好地體現稅務行政行為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現對稅收征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對違反稅務登記有關規定行為處罰的具體標準
(一)逾期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的處罰標準
主管稅務機關對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期限內申報辦理開業、變更和注銷地方稅務登記的業戶,定期在有關媒體(如《廣州日報》或廣州地稅網站www.gzds.gov.cn)等發布公告的,視同向業戶發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自發布公告之日起滿30日后即視為送達。
對送達后在限期內改正的不作處罰,對送達后仍不按規定期限改正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對業戶可作出最高2000元以下的處罰。具體處罰標準如下:
逾期1個月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的罰款50元;逾期2個月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的罰款100元;以此類推,最高罰款限額為2000元。
(二)逾期辦理稅務登記證驗證或換證的處罰標準
對于業戶未按規定期限辦理驗證或換證,逾期12個月以內的罰款50元;逾期12個月以上的罰款100元。
(三)在定期發布公告或《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送達后,仍未按規定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開業、變更、注銷手續,經檢
查發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再次直接對其發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對仍未按再次規定的期限進行申報的業戶,視為情節嚴重,可按逾期1個月以內的罰款2000元;逾期2個月以內的罰款2100元;逾期3個月以內的罰款2200元;以此類推,最高罰款限額為10000元。
(四)《關于印發〈廣州市地方稅務系統稅務登記工作規程〉的通告》(穗地稅發[1999]219號)第三十二條停止執行。
二、發票管理的有關問題
(一)簡化業戶領購發票手續
要積極推行“一站式”發票售票模式,簡化審批事項和程序,縮短前臺辦理事項的時間,進一步提升服務水平。業戶首次購票,應提供以下資料:
(1)稅務登記證副本或臨時稅源登記證;
(2)《廣州市地方稅發票領購綜合申請審批表》(須蓋有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印章,但領購《服務定額發票》只能使用發票專用章);
(3)外地臨時經營業戶須提供發票保證金收據。
1.取消原需提供營業執照副本、書面購票申請和領購發票經辦人身份證原件的規定。
2.主管稅務機關原則上按業戶的應稅行為供應相應的發票。業戶領購除國際貨物運輸代理專用發票、國際海運業運輸專用發票、國際海運業船舶代理專用發票以及廣告業發票外的其他發票,不需再提供有相關的許可證明。
3.調整業戶首次購票的限制數量主管稅務機關對首次購票的業戶,最高可按3個月的使用量供應;如業戶需使用大額發票,應鼓勵業戶使用發票稅控管理器。
4.領購《非經營收入發票》的審核業戶首次領購《非經營收入發票》直接由發票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核,取消原需要稅政征管部門加具審核意見的規定。《關于加強〈非經營收入發票〉供應管理的通知》(穗地稅發[1999]486號)第一點的相關規定停止執行。
5.取消業戶跨區使用發票申請審批手續
停止執行《屬地管轄后發票管理的若干規定》(穗地稅發[1999]254號)以及《廣州市地方稅務系統發票管理工作規程》(修訂稿)(穗地稅發[1999]437號)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中有關業戶跨區使用發票的審批管理規定。
(二)簡化開具通用發票的申請及辦理手續
1.取消提供勞務需要付款方證明的規定,改為申請單位在申請表中填寫申請理由或提供有關合同、協議以及相關文字材料;
2.取消向業戶收取通用發票工本費的規定。
(三)增設發票鑒定點
為了提高工作效率,加大對發票的監控力度,堵塞稅收漏洞,我局在各稽查局、花都區、番禺區、從化市、增城市地方稅務局增設發票鑒定點,進一步方便廣大業戶以及稅務人員鑒別發票真偽,共同維護正常的稅收秩序。各發票鑒定點仍按《關于在征收分局設立發票鑒定點的通知》(穗地稅發[2001]8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加強發票日常管理工作
各主管稅務機關在提升服務的同時,要適應客觀形勢變化的要求,將發票管理職能從“前臺”移到“后臺”,及時做好業戶發票領購和申報繳稅情況的比銷,堅持開展發票日常檢查工作,特別要加強對使用大額發票業戶和異常情況的監控。
業戶在年度結束后4個月內必須報送上一年度的《廣州市地方稅發票業戶使用情況表》,逾期報送的暫不得領購發票。各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實際情況,對業戶使用保管發票情況進行抽查,對納稅信譽A級業戶的發票抽查時間間隔不少于2年。
(五)調整發票簡易處罰的具體操作標準
1.千元位發票以下(含千元位發票和全部定額發票)違章處罰標準為每份20元。
2.萬元位發票以上(含萬元位發票和機打發票)違章處罰標準為每份100元。
三、配合審計機關執行審計決定
對審計機關移送我局執行的案件,各單位應認真執行審計決定,力爭依期執行完畢。被審計單位在審計決定書規定期限內繳庫的稅、費、金,審計機關不加收滯納金的,執行機關均不加收滯納金。對被審計單位逾期繳庫的稅、費、金,執行機關可
以酌情加收其逾期(以審計決定書的繳庫期限為基準計算)滯納金。
上述意見自2003年8月1日起貫徹執行。以前規定與此意見有抵觸的,改按本意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