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屬各單位:
現將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f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對外貿易運輸(集團)總公司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粵財法[2003]14號)轉發(fā)給你們,市局補充意見如下,請一并貫徹執(zhí)行。
在中國對外貿易運輸(集團)總公司重組改制過程中涉及資金變化而免征印花稅的納稅人,需按納稅申報期限將免征印花稅的資金分類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主管稅務機關要及時將納稅人申報的資料錄入征收系統(tǒng),以掌握免征印花稅的情況。今后類似上述涉及重組改制而免征印花稅的情況,都必須按此要求分別做好申報和錄入工作。
附件:1.粵財法(2003)14號
2.財稅(2003)7號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附件1:
轉發(f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對外貿易運輸(集團)總公司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
粵財法(2003)14號
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地方稅務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對外貿易運輸(集團)總公司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7號)轉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附件2: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對外貿易運輸(集團)總公司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
2003年1月23日 財稅(2003)7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支持中國對外貿易運輸(集團)總公司(以下簡稱“中外運集團”)重組改制,建立現代企業(yè)制度,現將中外運集團重組改制中涉及的有關印花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中外運集團重組改制中因財產的無償劃轉所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二、對中外運集團重組改制中經評估發(fā)生的資產增值部分應按有關規(guī)定貼花。
三、對中外運集團重組改制中新設立企業(yè)的資金帳簿記載的資金,其中:改制前已貼花的資金免征印花稅;改制前未貼花的資金以及改制后新增加的資金應按稅法有關規(guī)定貼花。
四、中外運集團重組改制前簽訂但尚未履行完的合同,由于成立中國外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需要將上市公司改為執(zhí)行主體。對僅改變執(zhí)行主體,其余條款未作變動,同時改制前已貼花的合同,可不再征收印花稅。
請遵照執(zhí)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