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稅務機關局屬各單位:
一、根據廣州市政府《轉批市地稅局關于調整我市城鎮個人出租自有房產稅收征收管理辦法請示的通知》(穗府〔2001〕4 號)第四條關于“對確需以房租收入維持生計、照章納稅確有困難的孤寡老人、殘疾人、烈屬等私房業主,持居(村)委會開具的有效證明,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后,可給予減征”的規定,對符合上述規定的孤寡老人、殘疾人、烈屬出租個人自有房屋,且月租賃總收入在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的,減按綜合征收率的 30%征收有關的稅費。
二、月租賃總收入達到5000元或以上的上述納稅人,仍按原適用的綜合征收率征收有關稅費。
三、符合上述減征照顧條件的納稅人,須持納稅人戶籍地居(村)委會開具的有效證明,向房屋座落地的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申請報告辦理減征手續。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