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屬各單位:
最近,基層稅務機關提出印花稅的有關業務問題,要求市局予以明確。根據有關法規規定,經研究,市局現明確印花稅如下業務問題,請遵照執行。
一、關于以提供廣告勞務抵償房屋租賃費用合同貼花的問題
以提供廣告勞務抵償房屋租賃費用的合同,是反映提供廣告勞務和出租房屋的雙重經濟行為合同,屬于應稅憑證,分別按“加工承攬合同”和“財產租賃合同”的稅目稅率計稅貼花或匯總交納。
二、關于租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村經濟發展公司土地的租賃合同貼花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四條“關于勞動群眾集體組織的財產屬于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包括:(一)法律規定為集體所有制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村經濟發展公司的土地是勞動群眾集體的財產,因此,租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村經濟發展公司土地所簽訂的合同,屬于財產租賃合同,應按照財產租賃合同的稅目稅率計稅貼花或匯總交納。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