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屬各單位:
現將廣州市財政局《關于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園區外經營企業稅收征管及分成問題的通知》(穗財預〔2004〕3 074號)轉發給你們,市局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除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園區(以下稱兩區園區)外經營的特殊企業和交通運輸企業外,對已在兩區園區內辦理工商登記和地方稅務登記,且經營、業務場所坐落在兩區園區內的企業,跨區擁有應稅財產或發生跨區提供應稅勞務、銷售不動產等應稅行為的,地方稅收均實行屬地征管。
二、登記分局應于2005年1月31日前完成相關企業征管隸屬關系的調整工作;開發區地方稅務局應及時對相關企業進行宣傳輔導,并協助登記分局做好征管資料的移交工作。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園區外經營企業稅收征管及分成問題的通知
2004年12月30日 穗財預[2004]3074號
各區財政局:
根據市政府《關于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在園區外經營企業和連鎖企業稅收征管及分成辦法的通知》(穗府函[200 4]84號)規定,現就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簡稱兩區)園區外經營企業稅收征管及分成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特殊企業問題
按照穗府函[2004]84號文精神,兩區園區外經營的特殊企業包括:市政府特批異地經營的企業,連鎖企業和經營權沒有放開的保稅區外資貿易公司,該部分企業與交通運輸企業的稅收一并由兩區征管,其中市政府特批異地經營企業的流轉稅地方部分,需通過專項結算處理.其他企業需實行屬地征管,其流轉稅地方部分實行市、區共享(初步移交名單見附件1).
二、關于具體操作問題
由于2004年難以進行企業移交和收入劃轉,為便于操作,2004年兩區征收的園區外經營企業外區收入部分(包括上述市政府 特批異地經營企業和其他企業流轉稅,不含連鎖企業部分)不實行調庫,由開發區財政專項上解市財政12,067萬元,再由市財政返還其他區(按稅務部門提供的2003年收入計算,詳見附件2).
從2005年1月1日起,兩區園區外經營企業按上述第一點實行屬地征管后,其流轉稅部分按穗府函[2004]84號文規定的辦法分成。
需要說明的是,由于涉及企業較多,情況較復雜,兩區園區外經營企業收入基數需進一步核實后另行確定。
附件:
1.《2004年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園區外經營企業流轉稅劃轉明細表》
2.《2004年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園區外經營企業流轉稅劃轉情況表》
廣州市財政局
關于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園在區外經營企業和連鎖企業稅收征管及分成辦法的通知
2004年9月23日 穗府函[2004]84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國家金庫廣州市中心支庫:
為適應現代稅收征管的要求,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對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以下簡稱兩區)園區外經營的企業和連鎖企業稅收征管及分成辦法調整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兩區園區外經營的企業稅收征管和分成辦法。
(一)兩區園區外經營的企業,除特殊企業和交通運輸企業由于歷史和稅收征管原因仍需由兩區征管外,其余全部實行屬地征管,其流轉稅地方部分實行市、區共享。仍需由兩區征管的園區外經營的特殊企業,其影響座落區流轉部分,通過專項結算處理。
(二)以2003年兩區園區外經營的企業上繳的流轉稅地方部分(總額16,493萬元)為基數,今后該部分企業上繳稅款超過基數部分,每年由座落區財政專項上繳市財政,市財政連同市負擔部分一并專項撥補給兩區;基數內部分不再辦理劃轉。上述特殊企業和各區基數由市財政局按本規定具體確定。
二、連鎖企業增值稅分成辦法。
連鎖企業增值稅在各分支機構所在區分成,采取由區財政局調庫的辦法解決。具體為:連鎖企業增值稅統一在總部所在區繳 納,每半年由企業向市國稅局提供各分支機構銷售額數據,市國稅局匯總計算后將有關資料一并提供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據此計算各區應調庫的數額,通知各區財政局及支庫相應調庫。
三、本辦法從2004年1月1日起執行,原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廣州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