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直屬征收分局,各區、縣級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防偽稅控企業資格認定的通知》(國稅函〔2004〕823號)轉發給你們,并根據我市的實際情況,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從2005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新購、增購防偽稅控開票專用設備(以下簡稱“稅控設備”),必須攜帶稅務機關發出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向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市級服務單位(以下簡稱“服務單位”)辦理購買手續。
二、服務單位填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確認表》(附件三)向區、縣級稅務機關確認購置稅控設備的企業的一般納稅人資格,在收齊設備款后,將稅控設備交付納稅人。
三、納稅人填妥《防偽稅控開票專用設備發行申請表》(附件四)后,攜帶需發行的稅控設備以及確認防偽稅控最高開票限額和增值稅專用發票購領資格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報主管稅務機關稅政部門進行稅控設備發行。
四、主管稅務機關稅政部門完成發行工作后,打印《企業發行結果通知書》一式三份,其中1份由稅政部門留底備查,另2份連同已發行的稅控設備退回納稅人。
五、納稅人可憑《企業發行結果通知書》向服務單位聯系有關稅控設備安裝事宜。
六、在實際工作中如遇到問題,請及時向市局流轉稅管理處反映。
附件: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防偽稅控企業資格認定的通知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防偽稅控企業資格認定的通知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確認表
4.防偽稅控開票專用設備發行申請表
5.領購防偽稅控開票專用設備流程圖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