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各區、縣級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者丟失機動車銷售發票處理問題的批復》(粵國稅辦轉字〔2006〕50號)轉發給你們,并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消費者到機動車經銷企業要求重新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前,應到地級市以上報社辦理已丟失發票的登報聲明作廢手續。
二、機動車經銷企業需重新補開《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消費者提供的報刊登報收費發票復印件和丟失發票的書面說明。
(二)開具與原《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中有關車輛發動機號碼、車架號碼或車輛識別碼、購貨方等內容一致的等額紅字發票(復印件及證明粘貼在紅字發票存根聯后面)。
(三)取得主管稅務機關蓋章確認的原《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存根聯復印件。
三、各征管局辦稅服務廳統一負責對《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存根聯復印件的接收、蓋章確認和登記備案工作(復印件一式兩份,必須由機動車經銷企業注明“此復印件是由我單位提供,與原件內容相符。”的字樣,并加蓋本單位公章),并按照《關于印發〈廣東省國家稅務局發票丟失處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粵國稅發〔2004〕160號)的有關規定辦理已丟失發票網上登載工作。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