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6〕366號
湖北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湖北銀豐國際貿易有限責任公司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信息審核退稅問題的請示》(鄂國稅發〔2006〕30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鑒于湖北銀豐國際貿易有限責任公司是由湖北銀豐實業有限責任公司改制成立的,其實質并非新發生出口業務的出口企業。為支持湖北銀豐國際貿易有限責任公司等改制企業的發展,總局決定,對因改制、改組以及合并、分立等原因新設立并重新辦理出口退稅認定的出口企業,如原出口企業不存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文件第二條所列情形,主管稅務機關在核對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暫未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協查信息的,經你局批準,可按國稅發〔2004〕64號文件第六條有關規定先行使用專用發票認證信息審核辦理出口退稅,再及時用相關稽核、協查信息進行復核,復核發現問題的,要及時追回已退稅款。
????特此批復。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