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各區、縣級市國家稅務局:
為適應稅務登記工作發展的需要,廣州市國家稅務局決定對以下稅務登記事項進行調整,請遵照執行:
一、新設立稅務登記納稅人識別號的規定
持有組織機構代碼證,在我市辦理新設立稅務登記的業戶,其稅務登記納稅人識別碼統一由“440100”加上組織機構代碼(九位)組成。
二、將“兩類企業”(“十大企業”及跨區新設立分支機構)稅務登記征管分工的確認權下放到各區、縣級市國家稅務局。
三、“兩類企業”征管分工的規定
(一)“十大企業”的征管分工
市屬“十大企業”投資新設立的企業,包括其屬下管理的獨立核算企業或由其直接控股、參股的企業(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中市屬“十大企業”占中方股份超過50%、含50%;內資企業由市屬“十大企業”控股超過50%、含50%)全部實行屬地征管。
(二)分支機構征管分工的規定
1.企業、單位在廣州市(含番禺、花都、蘿崗、南沙區,以下同)范圍內跨區設立從事經營活動的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原則上由該分支機構經營地的區國家稅務局實行屬地征管;對確實不能獨立計繳增值稅的,由其上一級獨立核算單位所在地的區國家稅務局統一征管。
2. 兩縣級市(從化市、增城市)國稅局經管的企業,其座落在兩縣級市外的分支機構,實行屬地征管;區國稅局經管的企業,其座落在“兩市”(從化市、增城市)的分支機構,亦實行屬地征管。
3.區國稅局經管的獨立核算企業,跨區(不含從化市、增城市)設有非獨立核算的貨物生產場所(分廠),而且該貨物生產場所又不能獨立計繳增值稅的,其征管分工,按照穗國稅發〔2000〕309號第一條規定辦理。
4.對設立在各區專業市場內的分支機構,實行屬地征管。
四、其他征管分工的有關規定,仍按照穗國稅發〔1999〕853號和穗國稅發〔2000〕309號文執行。
五、本通知自2005年10月1日起執行。各征管局負責稅務登記資料錄入的人員對稅務登記資料的各項內容要詳細、準確錄入;負責審批的人員要認真負責,確保稅務登記資料錄入的完整無誤和征管分工的準確性。如有問題,應及時向廣州市國家稅務局征管處反映。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