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屬各單位:
現將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為股東個人購買汽車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的通知》(粵地稅函〔2005〕364號)轉發給你們,市局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執行。
企業為股東個人購買的汽車同時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我市統一按購買車輛支出的20%比例減除應納稅所得額。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為股東個人購買汽車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的通知
2005年7月7日 粵地稅函[2005]364號
各市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稅務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為股東個人購買汽車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5]364號)轉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為股東個人購買汽車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
2005年4月22日 國稅函[2005]364號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企業利用資金為股東個人購買汽車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遼地稅發〔2005〕19號)收悉。經研究, 批復如下: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及有關規定,企業購買車輛并將車輛所有權辦到股東個人名下,其實質為企業對股東進行了紅利性質的實物分配,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考慮到該股東個人名下的車輛同時也為企業經營使用的實際情況,允許合理減除部分所得,減除的具體數額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車輛的實際使用情況合理確定。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以及有關規定,上述企業為個人股東購買的車輛,不屬于企業的資產, 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折舊。
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