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各區、縣級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普通發票使用問題的通知》(粵國稅函〔2007〕23號)轉發給你們,并根據我市的實際情況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對于目前已批準印制使用“印有企業名稱普通發票”的防偽稅控一般納稅人(商業零售企業和水、電、氣企業除外),如上述發票庫存較大,為避免浪費可報經區縣級票證管理中心批準,在已印的發票使用完畢后再轉用增值稅普通發票。
二、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限額的授權,通過發票領購資格的行政許可進行審批。
對于納稅人辦理申請發票領購資格的行政許可,開具限額可填在《納稅人票種核定申請審批表》的“發票名稱”欄內,在申請領購的發票名稱后,用括號注明申請的開具限額。
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納稅人的實際情況,結合開具限額和領購數量,按照稅務行政許可發票領購資格的有關審批權限進行審批。
三、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市局流轉稅管理處和征收管理處反映。
附件:關于增值稅普通發票使用問題的通知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