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局屬各單位,廣州市財政局征管分局,各區、縣級市財政局:
現將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廣東省財政廳《關于繼續支持我省災區災后復產落實稅收扶持政策的通知》(粵地稅發[2006]175號,以下稱“175號文”)轉發給你們,市局并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認真貫徹落實。
一、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的有關規定和175號文的具體要求,及時辦理受災納稅人有關稅收減免申請事項,幫助納稅人盡快恢復生產,減少災害影響。
二、做好稅收扶持政策的宣傳工作,積極主動地向受災納稅人宣傳解釋政策,確保政策惠及災區的所有受災納稅人。
三、各單位區(市)地稅局應認真統計分析有關稅收扶持政策的落實情況,按月向廣州市地方稅務市局匯報。執行過程中如遇問題困難,請及時向廣州市地方稅務局有關處室反映。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關于繼續支持我省災區災后復產落實稅收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市地方稅務局、財政局,省地方稅務局、財政廳內各單位:
2006年7月中下旬,受臺風“碧利斯”和低壓槽影響,我省韶關、汕頭等地區遭遇百年一遇的洪澇災害,此次洪災受災面積廣、受災群眾多,受災地區的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嚴重影響,廣大人民群眾的財產受到嚴重損失。為幫助受災企業和群眾恢復生產渡過難關,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八條稅收扶持政策如下:
一、對受洪災影響造成重大損失、正常納稅確有困難的個人,可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其所得在扣除保險賠償部分之后,視其受災程度,酌情對當期或在受災后半年或一年內,給予減征個人所得稅照顧。
二、對受洪災影響、正常納稅確有困難的資源型礦山,可由受災企業提出申請,經縣(區)、市財政和地稅部門逐級聯合審核,報省財政廳、省地稅局審批,給予減征或免征本年度資源稅(已征的不退)。
三、納稅人通過政府指定向洪災捐贈管理機構的捐贈支出,可憑捐贈票據,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捐贈在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3%以內部分,個人捐贈未超過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給予在稅前扣除。
四、企業因洪災造成的財產損失,由企業提出申請,經縣(區)地方稅務局批準,準予在當年度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對洪災造成企業經濟損失嚴重的,由企業提出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批,可減征或免征當年度應納企業所得稅。申請減免企業所得稅在10萬元以下的,由縣(區)級稅務機關審批;10萬元以上的由市級稅務機關審批。
五、對受洪災影響、正常納稅確有困難的納稅人,可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批,給予減征或免征本年度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已征的不退)。其中,申請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在3萬元以下的由縣(區)繳稅務機關批準,稅額在3-10萬元的由市級稅務機關批準,稅額超過10萬元以上的由省地稅局批準。
六、對受洪災影響、正常納稅確有困難的定期定額納稅戶,可由納稅人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受災情況,對第3季度的定額進行調整。
七、對受洪災影響、納稅人按期繳納稅款確有困難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報市地稅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延期繳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緩繳期間免予加收滯納金。
八、對受洪災影響、按期繳納社會保險費確有困難的,由繳費單位提出申請,經縣(區)以上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社會保險費,但延期繳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緩繳期間免予加收滯納金。
以上,請認真遵照執行。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廣東省財政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