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6〕1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我國政府和格魯吉亞政府關于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于2005年6月22日在北京正式簽署,2005年11月10日生效,2006年1月1日起執行。上述協定文本,總局已于2005年7月6日以國稅發〔2005〕114號文印發各地。近期,總局在該協定的執行中發現,中文文本第十條(股息)第二款表述有誤。現根據雙方達成一致的英文文本,對中文文本第十條第二款有關股息征稅的三項規定更正如下:
(一)如果該受益所有人直接或間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百分之五十股份,或在該公司投資超過200萬歐元,為股息總額的百分之零;
(二)如果該受益所有人直接或間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百分之十股份,或在該公司投資超過10萬歐元,為股息總額的百分之五;
(三)在其他情況下,為股息總額的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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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