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各區、縣級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稅務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等三個文件的通知》(粵國稅發〔2006〕139號)和《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登記證件有關事項等三個文件的通知》(粵國稅函〔2006〕446號)轉發給你們,市局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范圍
(一)已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辦理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
(二)按照規定應當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辦理而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具體包括:各類企業、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
二、換證的時間和工作安排
我局換證工作從2006年9月21日開始,具體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宣傳準備階段(2006年9月21日至10月31日)
1.各單位對經管的納稅人按照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非增值稅納稅人和其他納稅人進行分類摸查,核準應換證的納稅人戶數。
2.做好換證的宣傳工作。一是市局辦公室負責通過電視和報刊的宣傳,納稅服務中心負責通過網站、12366服務熱線等方式公告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內容(見附件5)。二是各單位負責在辦稅服務廳張貼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公告,并根據換證工作的不同階段,有計劃、有步驟地向納稅人宣傳換證工作,引導納稅人分批進行換證,以減輕換證對日常工作的沖擊,保障換證工作有序進行。
3.本次換證使用的新版《稅務登記表》由市局統一印制;各單位負責派發《稅務登記表》和輔導納稅人填寫,明確《稅務登記表》的回收期限。
4.新稅務登記證件將從10月中旬開始分批送達各單位,各單位要指定專人負責接收、保管。
5.在總局綜合征管軟件上線后,市局將在10月中旬下發《綜合征管軟件2.0版換發稅務登記證升級業務說明》。
(二)換證實施階段(2006年10月8日至2007年2月28日)
1.從2006年10月8日起,對申請辦理開業登記和變更登記的納稅人,發放新的稅務登記證件。如果總局綜合征管軟件上線后仍不具備打印新稅務登記證件的功能,舊稅務登記證庫存數量較多的單位,可以繼續發放舊稅務登記證;舊稅務登記證庫存數量不足的單位,可以按照《廣州市國家稅務局CTAIS上線運行業務應急措施方案(施行)》中稅務登記業務的應急措施處理。
2.從2006年11月1日起,對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開始換發新稅務登記證件(對于只登記不發證的納稅人只收取《稅務登記表》及相關資料核對登記內容,不發放新稅務登記證件)。征管戶數較少的單位,力爭在2006年12月31日前完成換證工作;征管戶數量較多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延長換證時間,但必須在2007年2月28日前完成。
3.換證工作按照“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非增值稅納稅人和其他納稅人”的順序,分時段、分批次進行,其中一般納稅人的換證工作必須在2006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
(三)驗收總結階段(2007年3月)
換證工作結束后,各單位要對整個換證工作進行驗收和總結,并將換證工作總結和《換發稅務登記證情況統計表》(見附件6)以電子郵件形式上報市局征管處。
三、換證工本費的收取
(一)稅務登記證件收費標準,待省局明確后另行下文通知。
(二)對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和高校畢業生辦理稅務登記的,按照《轉發國家稅務局關于轉發〈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和高校畢業生實行收費優惠政策的通知〉》(穗國稅轉﹝2006)225號)的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稅務登記證工本費。
(三)對2006年1月1日至今年換證前新辦稅務登記,并且領取了稅務登記證件的納稅人換發新證不再另行收取工本費。
(四)按照省局轉發省物價局《關于證照外框收費問題的通知》(粵價函﹝2005)114號),不再有償發放稅務登記證件外框。
四、納稅人辦理換證需提供的資料
(一)按規定的要求填寫的新版《稅務登記表》(一式兩份);
(二)原稅務登記證件(正本、副本)原件(只登記不發證的納稅人不需提供);
(三)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五)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
五、換證的其他規定
(一)《稅務登記表》應使用“稅收業務專用章”。
(二)副本外套的發放問題。由于省局按照下發稅務登記證件總數的20%配發副本外套,所以副本外套原則上只對2006年10月8日起新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發放,換證的納稅人仍使用舊的副本外套。
(三)對已領取國稅稅務登記證、經營范圍沒有國稅業務,并且在2002年1月1日前開業(非涉外、非中央企業)的純地稅戶納稅人,通過本次換證收回舊稅務登記證件,不換發新證。換證工作結束后也不再受理“純地稅戶”納稅人的開業登記申請。
(四)對應領取而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臨時經營納稅人,之前已辦理臨時稅務登記證件的,可以保留原納稅人識別號碼,納入總局綜合征管軟件系統進行管理,并通過本次換證,收回舊的臨時稅務登記證件,繳銷已購買的發票,不換發新證;對于新申報辦理開業的納稅人,辦理無證戶納稅人登記,不發放任何稅務登記證件。
(五)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辦理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主管國稅機關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1.責令限期改正,按〈廣州市國稅稅務登記違章處罰暫行規定〉(穗國稅發[2004]163號文的規定處罰;
2.由縣以上(含本級)國家稅務局宣布其稅務登記證件失效,停止發售發票。
六、換證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精心組織。換證工作是加強稅源管理的一項重要工作。換證工作涉及面廣、影響大,任務重,各單位要充分認識到此項工作的重要性,周密安排,齊心協力,克服各種困難,確保換證工作的圓滿完成。
(二)嚴格審核,確保數據質量。各單位應指定專門部門、專人負責換證工作,確保換證工作質量。一是嚴格把好換證審核關。對納稅人報送證件、資料不全,稅務登記表填寫有誤以及有關材料不符合政策規定的,應一次性告知其補正后再予以辦理。二是嚴格把好資料錄入關。后臺錄入人員要認真錄入業戶提交的資料,并進行復核,確保業戶登記基礎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三是嚴格把好稅務登記證件發放關。必須按照換證工作流程將新的稅務登記證件發給納稅人,做到手續完備。對不符合換證條件的納稅人,一律不得為其換發稅務登記證件。
(三)加強與協稅護稅機構的溝通。在換證過程中,各單位要加強與協稅護稅機構的聯系和溝通,充分發揮協稅護稅機構和人員的作用,爭取他們的積極支持與配合,提高工作效率。
(四)及時反饋信息,認真總結經驗。在換證實施階段,各單位要按月上報換證的進度情況,積極研究換發稅務登記證工作中的問題,遇有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局征收管理處報告。
附件:1.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稅務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等三個文件的通知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稅務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7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國稅發〔2006〕38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變更稅務登記證規格標準的通知(國稅函〔2006〕491號)
5.關于全面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通告
6.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統計表
7. 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登記證件有關事項等三個文件的通知
8.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換發稅務登記證件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6]104號)
9.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降低稅務登記證件工本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762號)
10.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稅系統稅務登記證件接收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06]763號)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