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審核權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地稅函〔2007〕533號,以下簡稱533號文)轉發給你們,并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取消審核權后,主管地稅機關應加強科技成果轉化獎勵免征個人所得稅的備案管理工作,嚴格核對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提供的相關資料;對報送虛假資料的單位或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二、主管地稅機關應按照533號文的要求,建立科技成果轉化獎勵免征個人所得稅管理臺賬,實行集中登記管理和定期復核。臺賬形式暫時以電子表格為主,臺賬具體內容見附件。
三、尚未完成審批手續的免稅申請按以下情況處理:2007年8月1日前受理的,按原審批程序予以辦理; 從2007年8月1日起受理的,按備案方式處理,并將備案情況告知申請人。
附件:《個人獲得科技成果轉化獎勵免征個人所得稅管理臺賬》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