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研究,現將核電站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明確如下:
一、對核電站的核島、常規島、輔助廠房和通訊設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線路用地),生活、辦公用地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其他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對核電站應稅土地在基建期內減半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