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屬各單位:
為緩解基層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工作壓力,優化納稅服務,市局決定適當放寬支付個人勞務收入相關稅費代征單位的戶數限制。《轉發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委托代征專項清理檢查情況的通報的通知》(穗地稅發〔2007〕32號)第一點“各單位200 7年委托代征的單位戶數原則上不允許超過2006年的代征單位戶數”中“委托代征的單位戶數”不包括代征支付個人勞務收入相關稅費的單位戶數,除此之外的委托代征單位戶數應繼續嚴格控制。
各經管稅務機關應按照我局《委托代征管理規程》(穗地稅發〔2007〕66號)的規定和要求,加強支付個人勞務收入相關稅費代征單位的管理,并切實注意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落實《關于明確使用<廣東省廣州市支付個人收入發票>有關規定的通知》(穗地稅發〔1997〕191號)。支付個人勞務收入單位與經管稅務機關簽訂零手續費委托代征協議后,方可按照行政許可和發票及稅控裝置管理的規定程序申請領購《廣東省廣州市支付個人勞務收入發票》。
二、加強發票領購數量的動態管理。對于較少領購開具《廣東省廣州市支付個人勞務收入發票》的代征單位,應提前終止委托代征或在下一年度不予續簽委托代征協議。
三、指導、監督代征單位履行委托代征協議規定的責任,保證代征稅費款安全、及時、足額入庫。
廣州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