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由貴辦轉發的《關于鳳凰水電廠繼續執行小水電互抵電量政策的請示》(潮府辦綜〔2007〕94號)收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0號《電力產品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現答復如下:
小水電和供電企業是不同納稅主體,應按其實際銷售電量計算收入分別納稅,其電量互抵是企業間經營電量的核算規定,不能作為納稅依據。發、供電企業之間銷售電力產品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雙方核對計數量,開具抄表確認單據的當天。
潮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由貴辦轉發的《關于鳳凰水電廠繼續執行小水電互抵電量政策的請示》(潮府辦綜〔2007〕94號)收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0號《電力產品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現答復如下:
小水電和供電企業是不同納稅主體,應按其實際銷售電量計算收入分別納稅,其電量互抵是企業間經營電量的核算規定,不能作為納稅依據。發、供電企業之間銷售電力產品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雙方核對計數量,開具抄表確認單據的當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