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國家稅務局各直屬單位,各區、縣級市國家稅務局:
為加強企業所得稅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等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將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一、減免稅的管理
(一)減免稅的申請時間
對于自取得第一筆銷售收入(營業收入)之日的所在年度開始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可在取得第一筆銷售收入(營業收入)之日的所在年度,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書面申請。對未取得第一筆銷售收入(營業收入)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暫不受理其減免稅申請。
(二)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由核定征收轉為查賬征收后,企業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的問題
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由核定征收轉為查賬征收后,如果符合減免稅條件的,按規定的減免期限在剩余減免稅年度內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政策。
自獲利年度開始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的企業,核定征收的年度視為“獲利年度”。
二、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的年檢工作
2006年1月1日后按定額標準享受安置下崗失業人員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不需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的年檢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已核準享受舊的安置下崗失業人員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應按廣州市國家稅務局《轉發關于開展2006年度〈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年檢工作的通知》(穗國稅發〔2007〕22號)的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的年檢工作。
三、稅前彌補虧損的處理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奔{稅人在獲利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須逐年延續地進行稅前的補虧處理,不得間斷。
對于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過后,納稅人未按逐年延續彌補的規定進行稅前補虧處理,造成在稅前未彌補或少彌補虧損的,應按稅務機關有關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要求,對涉及的年度重新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對于因補虧原因造成多繳稅款而需退庫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執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