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7〕3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支持我國成功舉辦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經研究,現對源訊(北京)公司和歐米茄(瑞士)公司對第29屆奧運會提供現金等價物形式的服務贊助有關稅收問題明確如下:
一、對源訊(北京)公司根據贊助協議向北京奧組委提供的價值為8251萬美元服務贊助支出,可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第29屆奧運會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0號)第二條第四項的規定,以當年實際發生數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全額扣除。
二、對歐米茄(瑞士)公司根據贊助協議向北京奧組委提供的價值為5311萬美元服務贊助支出,如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瑞士聯邦委員會關于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征稅的協定》規定不構成中國境內的常設機構,則不涉及稅前扣除問題;如構成中國境內的常設機構,可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第29屆奧運會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0號)第二條第四項的規定,以當年實際發生數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全額扣除。如對其采用核定利潤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該服務贊助支出可直接在據以核定征稅的收入額中減除。
三、對源訊(北京)公司和歐米茄(瑞士)公司根據贊助協議向北京奧組委無償提供的贊助服務,不征收營業稅。
四、對源訊(北京)公司和歐米茄(瑞士)公司除了服務贊助外,向北京奧組委收取的其他服務收入,應按中國稅法及協定規定繳納相關稅收。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