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國家稅務局各直屬單位,各區、縣級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廣州市財政局、廣州市國家稅務局、廣州市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88號,穗財發〔2006〕122號轉發,以下簡稱《通知》)后,在執行中仍有部分事項尚未明確的情況,為確保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落實,現就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關于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的管理問題
根據《通知》第一點的規定,企業加計扣除的技術開發費可在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自主申報扣除,同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以下備案資料:
(一)經有關部門確認的技術開發項目的相關文件(復印件);
(二)當年技術開發費預算表(復印件);
(三)上年度技術開發費決算表(復印件)。
二、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管理問題
根據《通知》第三點的規定,企業對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可在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自主選擇采用加速折舊的辦法,同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選擇采用加速折舊方法和固定資產類別的情況說明”的備案資料。
三、關于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問題
自2006年1月1日起,對于在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經有關部門認定為新創辦的高新技術企業,應按照《通知》中第四點的相關規定享受自獲利年度起兩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免稅期滿后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按現行規定享受優惠政策的高新技術企業,應繼續執行原優惠政策至期滿。
對于非新創辦的高新技術企業,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94〕001號)
中第一點的相關規定享受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