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國家稅務局各直屬單位,各區、縣級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17號,以下簡稱“兩個辦法”)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3號)等3份文件轉發給你們,結合我市實際,市局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各單位要加強對“兩個辦法”的學習宣傳。一方面,要組織干部,特別是稅收管理員深入學習“兩個辦法”,切實了解新辦法的具體內容,理解新舊辦法的差異,按照新規定和要求進一步加強對個體稅收的管理工作。另一方面,要大力做好貫徹“兩個辦法”的對外宣傳輔導,充分利用各種宣傳工具和載體積極開展對廣大納稅人的宣傳工作,以推動“兩個辦法”的順利實施。為便于各單位開展學習宣傳工作,市局制作了學習和宣傳“兩個辦法”的輔導材料供各單位參考使用(具體內容見附件一)。
二、各單位要嚴格定額終審的管理。定額終審權(包括征管軟件和內部文書的審批)可由各區、縣級市國家稅務局委托下屬稅務分局局長行使;對外文書必須加蓋區、縣級市國家稅務局行政公章或稅收業務專用章后方能發出。
三、各單位對達到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尤其是對經營規模較大、經營額較高的個體工商戶,應當運用行政手段加強管理,按照規定要求其設置賬簿、正確核算,實行查賬征收。各單位辦稅服務廳對個體工商戶建賬備案申請要當即辦結(文書樣式見附件二),辦結后的有關文書轉送稅收管理員閱后作征管資料存檔。
對達不到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要執行國家稅務總局《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管理辦法》和市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和進貨銷貨登記簿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穗國稅發〔2004〕404號)規定,要求定期定額戶申請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銷貨登記簿,完整保存有關納稅資料,逐步設立賬簿,規范財務核算。對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個體工商戶,可以繼續采用定期定額征收。
四、市局此前關于個體工商戶的各項稅收政策及征收管理的有關補充規定與上述3份文件及本通知有抵觸的,以上述3份文件及本通知為準執行。
附件:1. 深入學習和理解總局“兩個辦法”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個體稅收管理
2. 個體工商戶建賬備案申請書
3.轉發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4.《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
5.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7.關于轉發《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8.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