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各區、縣級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個體工商戶計算機核定定額管理辦法(暫行)》(粵國稅發〔2008〕145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局實際,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對未領取證照而實際發生應稅行為的個體工商戶,統一納入代征協管管理系統管理,按手工核定定額流程進行核定,保留紙質核定資料存檔,并在代征協管管理系統出具雙定文書。
二、我局統一使用計算機定額核定系統默認的調整系數連乘法定額計算公式計算定額。
三、市局已按《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個體工商戶計算機核定定額管理辦法(暫行)》的規定,對《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稅收征管工作規程》進行了修訂,各征管單位在進行個體工商戶計算機核定定額時按征管規程規定的流程和時限執行。
四、在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與市局征收管理處聯系。
二〇〇八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