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各區、縣級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銷貨方已經申報并繳納稅款的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辦理出口退稅問題的批復》(粵國稅辦轉字〔2008〕226號)轉發給你們,并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外貿企業取得《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的批復》(國稅函〔2008〕607號)文件規定的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方已申報并繳納稅款的,通過協查系統回復確認為“正常票”的可作為外貿企業申請辦理出口退稅的憑證。上述回復的相關資料與當期的出口退稅原始憑證一并存檔。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