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9〕5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20號),現就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補充明確如下:
一、對“一、基本規定(三)”規定的情形,除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外,還應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其他非居民企業。
二、除“二、對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一)”規定的情形外,不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境內單位,其發生的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工作仍由國家稅務局負責。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