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屬各單位:
現將省地稅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粵地稅發[2010]10號)轉發給你們,市局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為摸清我市限售股稅源分布情況,加強證券機構預扣繳稅款管理,各區(市)地稅局要積極組織開展個人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情況調查,以2009年12月31日收市時間為調查時間基準,要求各證券機構填報《個人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情況調查表》(見附件1)。各區(市)局根據調查結果,編制《個人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情況匯總表》(見附件2),于2月28日前以Excel格式報市局稅政二處。
二、各區(市)地稅局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205號)要求,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輔導證券機構做好個人轉讓限售股預扣繳個人所得稅明細申報和報送《限售股轉讓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等工作。
三、各區(市)地稅局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納稅人涉稅保密信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93號)保密規定,認真做好保密工作,切實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對調查獲取限售股信息應由稅政部門專人集中管理,對證券機構扣繳申報紙質信息(包括《限售股轉讓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和納稅人報送《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清算申報表》應由科(所)指定專人專責專檔保管。
附件: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0年1月25日 粵地稅發[2010]10號
各市地方稅務局,順德區地方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8號)轉發給你們,省局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強化培訓工作,確保政策落到實處
對限售股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政策性強,程序復雜,征管環節多,準備時間短。各級地稅部門務必強化學習培訓工 作,重點是稅政人員、征管人員、稅收管理員、12366接線人員、辦稅服務廳窗口人員。通過座談會、培訓班、實例講解等方式,迅速組織學習《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務院法制辦、證監會四部門負責人答記者問和國家稅務總局有關配套文件,全面領會和準確把握政策要義、具體內容和征管要求。
二、做好保密工作,確保工作穩妥進行
證券機構扣繳稅款和納稅人自行清算涉及的個人涉稅信息,僅用于稅收管理,不得用于對外宣傳等其他用途。各級地稅部門和稅務人員應積極采取措施,依法做好保密工作。
三、加強宣傳工作,營造良好稅收環境
各級地稅部門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工作要求做好宣傳工作。同時,各地要通過在辦稅大廳張貼或在廣東地稅門戶網站、各市局門戶網站刊載宣傳資料,在辦稅大廳和證券機構放置宣傳小冊子等形式,向社會各界宣傳限售股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式和清算流程,營造良好稅收工作環境。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0年1月15日 國稅發[2010]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西藏、青海、寧夏國家稅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規定,為做好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管操作規定
根據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情況,對不同階段形成的限售股,采取不同的征管辦法。
(一)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其轉讓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采取證券機構預扣預繳和納稅人自行申報清算相結合的方式征收。
1.證券機構的預扣預繳申報
納稅人轉讓股改限售股的,證券機構按照該股票股改復牌日收盤價計算轉讓收入,納稅人轉讓新股限售股的,證券機構按照該股票上市首日收盤價計算轉讓收入,并按照計算出的轉讓收入的15%確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稅費,以轉讓收入減去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并預扣個人所得稅。
證券機構應將已扣的個人所得稅款,于次月7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繳納,并報送《限售股轉讓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 表》(見附件1)及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断奘酃赊D讓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應按每個納稅人區分不同股票分別填寫;同一支股票的轉讓所得,按當月取得的累計發生額填寫。
2.納稅人的自行申報清算
納稅人按照實際轉讓收入與實際成本計算出的應納稅額,與證券機構預扣預繳稅額有差異的,納稅人應自證券機構代扣并解繳稅款的次月1日起3個月內,到證券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清算申請,辦理清算申報事宜。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未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清算事宜的,期限屆滿后稅務機關不再辦理。
納稅人辦理清算時,應按照收入與成本相匹配的原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即,限售股轉讓收入必須按照實際轉讓收入計 算,限售股原值按照實際成本計算;如果納稅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限售股實際轉讓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稅費。
納稅人辦理清算時,按照當月取得的全部轉讓所得,填報《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清算申報表》(見附件2),并出示個人有效身份證照原件,附送加蓋開戶證券機構印章的限售股交易明細記錄、相關完整真實的財產原值憑證、繳納稅款憑證(《稅務代保管資金專用收據》或《稅收轉賬專用完稅證》),以及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限售股交易明細記錄應包括:限售股每筆成交日期、成交時間、成交價格、成交數量、成交金額、傭金、印花稅、過戶費、其他費等信息。
納稅人委托中介機構或者他人代為辦理納稅申報的,代理人在申報時,除提供上述資料外,還應出示代理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證照原件,并附送納稅人委托代理申報的授權書。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申報的資料審核確認后,按照上述原則重新計算應納稅額,并辦理退(補)稅手續。重新計算的應納稅額,低于預扣預繳的部分,稅務機關應予以退還;高于預扣預繳的部分,納稅人應補繳稅款。
(二)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納稅人在轉讓時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采取證券機構直接代扣代繳的方式征收。
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后,證券機構按照限售股的實際轉讓收入,減去事先植入結算系統的限售股成本原值、轉讓時發生的合理稅費后的余額,計算并直接扣繳個人所得稅。
證券機構應將每月所扣個人所得稅款,于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限售股轉讓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及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二、各項準備工作
(一)盡快完成申報表的印制及發放工作。各級稅務機關應抓緊印制、發放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各類申報表。與此同時,可將各類申報表的電子版先行掛在本地稅務網站的醒目位置,方便納稅人及時下載填報。
(二)嚴格審核申報資料。重點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審核:一是審核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各類申報表內容填寫是否完整,表間邏輯關系是否正確。二是審核附送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要求。對納稅人清算時未提供加蓋開戶證券機構印章限售股交易明細記錄的,或者代理人未提交納稅人委托代理申報授權書的,應要求其補齊后再予辦理。三是審核附送的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稅費憑證所載數額、限售股交易明細記錄與申報表對應欄次所填數據是否匹配,相關憑證及資料是否與財產原值直接相關。四是審核納稅人報送的《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清算申報表》所填數據與證券機構報送的《限售股轉讓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中該納稅人的扣繳信息、繳納稅款憑證所載金額是否一致。
(三)盡快完善限售股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所涉及的相關應用軟件。各地可運用信息化手段,實現對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多樣化電子申報,滿足納稅人的申報需求,加強稅務機關后續工作的電子化管理。
(四)建立完整、準確的臺賬。要按納稅人建立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臺賬,臺賬內容應包括限售股個人持有者的基本信息(包含姓名、有效身份證照號碼、有效聯系地址及郵編、有效聯系電話、開戶證券機構名稱及地址)、證券賬戶號、限售股股票名稱及代碼、限售股持有股數、解禁時間、轉讓時間、轉讓股數、轉讓價格、轉讓金額、對應股票原值、合理稅費 等。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開發應用軟件,建立電子臺賬。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確保征管工作順利開展
各級稅務機關要提高對限售股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高度重視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將這項工作做為調節收入分配、加強稅收征管和優化納稅服務的重要舉措,扎實有序地推進。要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加強對政策的理解和學習、宣傳和輔導,及早制訂工作計劃,做好各項準備工作,確保個人轉讓限售股征稅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實。
(二)廣泛宣傳、重點輔導,確保政策落到實處
對個人限售股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操作復雜。各級稅務機關要在配合總局宣傳和加強內部學習培訓的基礎上,切實做好本地的政策宣傳和納稅輔導工作。一方面,要廣泛宣傳政策意義、內容、征稅范圍等,取得社會各界和納稅人的理解和支持,特別加強對個人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宣傳。另一方面,要優化各項納稅服務措施,有針對性地開展納稅輔導。加強對轄區內的證券公司、限售股個人股東、新上市公司的個人股東,特別是轉讓限售股個人的納稅輔導,要充分利用辦稅服務廳、稅務網站、12366納稅服務熱線、手機短信等渠道,重點宣講征稅范圍、計稅方法、納稅期限、申報流程、提交資料、繳納稅款憑證取得方式、征管辦法,以及相關法律責任等。幫助納稅人理解政策要義,熟知辦稅流程,促進其自覺遵從、按期依法申報納稅,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三)總結經驗、完善措施,建立高效的信息反饋機制
各級稅務機關要在對限售股轉讓所得征稅過程中逐步積累經驗,完善相關征管和服務措施,并將執行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向上級稅務機關反饋,為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和征管辦法提供依據。
(四)密切配合、加強協作,形成工作合力
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與財政、證監等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共同做好政策的貫徹落實、宣傳解釋和納稅輔導工作,解決政策執行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要幫助證券機構正確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協助證券機構盡快建立起信息交換機制,充分利用登記結算公司和證券公司傳遞的信息強化管理,確保對個人轉讓限售股所得征稅工作的有序開展。
(五)明確責任、嚴格紀律,做好相關保密工作
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工作,涉及納稅人的切身利益和個人隱私,各級稅務機關應按照稅收征管法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納稅人涉稅保密信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93號)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做好保密工 作。申報資料要專人負責、專人保管、嚴格使用。稅務機關在征稅過程中獲取的個人限售股相關信息,不得用于稅收以外的其他用途。對未按規定為納稅人保密的,要嚴格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處分。
附件:
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