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國家稅務局各直屬單位,各區、縣級市國家稅務局,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局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對我市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的管理,根據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粵國稅發〔2008〕85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現將我市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所得率調整如下,請遵照執行。
本規定自2010年1月1日(稅款所屬時期)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規定有抵觸的,一律按本規定執行。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廣州市國家稅務局各直屬單位,各區、縣級市國家稅務局,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局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對我市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的管理,根據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粵國稅發〔2008〕85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現將我市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所得率調整如下,請遵照執行。
本規定自2010年1月1日(稅款所屬時期)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規定有抵觸的,一律按本規定執行。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