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國家稅務局各直屬單位,各區、縣級市國家稅務局,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局屬各單位: 現將《廣州市稅務師事務所評價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國家稅務局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廣州市稅務師事務所評價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注冊稅務師行業的發展,綜合評價稅務師事務所的整體質量,全面提升稅務師事務所執業水平和執業能力,引導和提高社會依法納稅遵從程度,根據《注冊稅務師行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4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稅務師事務所綜合評價,是指由廣州市一級稅務機關對轄區內的稅務師事務所從執業資質、內部管理、業務質量、服務水平等方面,通過市一級行業管理部門、稅務機關、行業協會、稅務師事務所、納稅人等渠道,分層、分類、分權重進行的綜合評價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廣州市轄區內的稅務師事務所及分所。
第四條 成立廣州市稅務師事務所綜合評價工作小組(以下簡稱“評價小組”),指導綜合評價工作、審議綜合評價結果。小組成員由廣州市國家稅務局、廣州市地方稅務局的相關人員組成。
第五條 廣州市國家稅務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注稅中心”)負責具體組織開展綜合評價工作,并將綜合評價結果報評價小組審議。
第六條 綜合評價工作的參與方包括市注稅中心、稅務機關、廣州市注冊稅務師協會(以下簡稱“市注稅協會”)、稅務師事務所、納稅人。市注稅中心負責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資質、內部管理的評價。稅務機關負責涉稅鑒證報告的公正性評價,組織納稅人定期對稅務師事務所服務水平作出評價。市注稅中心、市注稅協會聯合牽頭組織由稅務師事務所代表組成的檢查組,負責涉稅鑒證報告的規范性評價。
第七條 稅務師事務所綜合評價內容包括執業資質、內部管理、業務質量、服務水平等四個方面的評價指標。
第八條 執業資質是指稅務師事務所應在市注稅中心備案的稅務師事務所及注冊稅務師資質信息是否達到執業條件。該指標評價分占總分值的5%。
第九條 內部管理是指稅務師事務所在執業道德、內部質量控制、信息化應用、財務管理、人員管理、檔案管理、行業誠信自律和納稅遵從度等方面是否符合行業管理規范。該指標評價分占總分值的5%。
第十條 業務質量包括涉稅鑒證報告的公正性和涉稅鑒證報告的規范性。該指標評價分占總分值的80%。涉稅鑒證報告的公正性是指稅務機關按年度以質量檢查形式對涉稅鑒證報告進行的分析評價。涉稅鑒證報告的規范性是指由稅務師事務所代表組成的檢查組對涉稅鑒證報告及工作底稿的評價。
第十一條 服務水平是指納稅人對稅務師事務所提供涉稅鑒證和涉稅服務的滿意度評價。該指標評價分占總分值的10%。
第十二條 市注稅中心制定《稅務師事務所綜合評價指標》,對其中執業資質和內部管理部分的指標進行評分,按照評分標準計算得分。
第十三條 涉稅鑒證報告的公正性指標評價依據包括涉稅鑒證報告質量評價結果、稅務稽查、納稅評估、日常稅收征管反饋結果等四個方面。
第十四條 稅務機關制定《涉稅鑒證報告質量評價指標一》,綜合稅務稽查、納稅評估及日常稅收征管的反饋結果,對涉稅鑒證報告進行評分,并統計相關稅務師事務所的平均得分。
第十五條 涉稅鑒證報告的規范性指標評價依據包括涉稅鑒證報告及工作底稿。
第十六條 市注稅中心、市注稅協會抽取稅務師事務所出具的一定比例涉稅鑒證報告及工作底稿,組織檢查組開展涉稅鑒證報告及工作底稿的質量檢查,制定《涉稅鑒證報告質量檢查評價指標二》對涉稅鑒證報告進行評分,并計算稅務師事務所的平均得分。
第十七條 稅務機關對稅務師事務所提供的涉稅鑒證和涉稅服務進行問卷測評,將測評結果換算為稅務師事務所得分。
第十八條 市注稅中心初步匯總審核稅務師事務所四項指標的評價總分,提交評價小組審議。稅務師事務所評價得分=執業資質評分×5%+內部管理評分×5%+涉稅鑒證報告公正性評分×40%+涉稅鑒證報告規范性評分×40%+服務水平評分×10%
第十九條 評價小組采取集體討論的形式審議稅務師事務所綜合評價得分。
第二十條 稅務師事務所綜合評價結果由市一級稅務機關發布。
第二十一條 評價結果以百分制形式公告,評價結果的發布范圍為廣州市轄區內的稅務師事務所和納稅人。
第二十二條 稅務師事務所評價工作按年度開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廣州市國家稅務局、廣州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