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存量房交易納稅申報行為,解決在實行計稅價格管理中征納雙方對計稅價格核定的爭議,既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又體現征收機關依法、公正、公平治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涉稅財物價格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公告。現就惠州市存量房交易價格評估系統上線后所帶來的價格爭議問題明確如下:
一、實行范圍
(一)地域范圍:我市范圍內。
(二)房屋種類:住宅類
(三)交易類型:(1)房屋買賣;(2)房屋交換;(3)房屋贈與。
本公告所稱房屋買賣,是指房屋所有者將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
本公告所稱房屋交換,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間相互交換房屋的行為。
本公告所稱房屋贈與,是指房屋所有者將其房屋無償轉讓給受贈者的行為。
二、計稅價格
惠州市存量房交易價格評估系統上線后,當納稅人申報的成交價格不低于最低計稅價格時,按納稅人申報的成交價格征稅;但納稅人申報的成交價格低于最低計稅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按最低計稅價格征稅。
三、爭議處理
納稅人對惠州市存量房交易價格評估系統的計稅價格有異議的,一是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由納稅人向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認定后,調整應納稅額;二是可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涉稅財物價格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第三條內容中的“納稅人對涉稅財物價格認定結論持有異議時,應參照涉案財物價格鑒定工作的相關規定,啟動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重新認定和復核裁定程序予以解決。” 由納稅人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價格認證中心)提出房產交易價格認定申請,經重新評估和認定的價格由征收機關核準后可作為最終計稅依據。
四、執行時間
自二O一二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