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減輕納稅人負擔,優化納稅服務,促進我市小微企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綜〔2013〕88號)相關規定,現將小規模納稅人按季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和文化事業建設費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7月(所屬期)起,我市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和消費稅的納稅期限將逐步由1個月調整為1個季度。需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小規模納稅人,其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申報繳納期限與增值稅相同。
按季申報納稅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納稅人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二、實行按季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在季度內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自一般納稅人認定之日起,納稅期限調整為月。按季納稅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季度內開業或注銷稅務登記的,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季度。
三、小規模納稅人按季填報增值稅、消費稅和文化事業建設的申報表及其附列資料,申報表式不變,“本期數”按“本季數”填寫。
四、小規模按季申報工作將分期分批逐步推進,有關安排詳見廣州市國家稅務局門戶網站通知(地址:http://www.12366.gov.cn)。
五、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廣州市國家稅務局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