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及《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的有關規定,現將我局實行稅務登記證電子化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辦理設立稅務登記或變更稅務登記后,稅務機關將發放電子稅務登記證,已發放了電子稅務登記證的納稅人無需領取紙質稅務登記證,電子稅務登記證與紙質稅務登記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我局管轄的納稅人稅務登記信息均展現在廣州市國家稅務局門戶網站(地址:http://www.12366.gov.cn)供各方查驗,已領有電子稅務登記證的視同為納稅人已公開懸掛稅務登記證。
三、已實行稅務登記證電子化的區(縣級市)局所轄納稅人在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相關涉稅事項時,均無需出示稅務登記證紙質資料。
四、之前已領有的紙質稅務登記證繼續有效。已實行稅務登記證電子化的納稅人如確需紙質稅務登記證的,可到稅務機關領取。
五、我局將逐步實行稅務登記證電子化,具體時間安排詳見廣州市國家稅務局門戶網站(地址:http://www.12366.gov.cn)通知。
本公告自2014年8月2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廣州市國家稅務局
201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