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國家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號)、《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下放我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審批權限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5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下放我市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審批權限問題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因繳納房產稅確有困難,需要給予減免稅照顧的,每戶納稅人年減免稅額在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下的,由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大企業稅收管理局(以下簡稱大企業稅收管理局)或區地方稅務局審批;每戶納稅人年減免稅額超過100萬元的,由大企業稅收管理局或區地方稅務局報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審批。
二、納稅人因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給予減免稅照顧的,每戶納稅人年減免稅額在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下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批;每戶納稅人年減免稅額超過100萬元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報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審批。
三、每戶納稅人年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超過500萬元的,由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報上級稅務機關備案。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轉發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減免政策的通知》(穗地稅發〔2009〕143號)同時廢止。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