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各征收管理分局,各區、縣級市勞動社會保險管理局,番禺區、花都區和增城市、從化市地方稅務局:
現將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規范社會保險費征收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地稅發〔2000〕195號)轉發給你們,結合我市實際,補充意見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市地方稅務局各征收管理部門要加強與對應的區和縣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聯系,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交流工作情況,加強協調配合,共同搞好社會保險費的征收工作。
二、凡在廣州市(含兩區兩市)辦理參保的單位和個人,在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時,除填報社保經辦機構原規定登記的內容外,均須填報單位辦稅人員姓名、聯系電話。
社會保險登記原則上以獨立核算的法人為登記對象。因特殊原因需由主管部門統一繳費的單位,須經社保經辦機構批準以匯總繳費的機構名義辦理社保登記,并填報該機構的地方稅務登記證號及其下屬各獨立法人的地方稅務登記證號、組織機構代碼等相關資料,由受理登記部門按屬地征收原則提供給相應的地稅征收管理部門。
三、社保經辦機構為繳費單位辦理注銷社保登記時,繳費單位除出具原規定的有關資料外,還必須提供地稅征收管理部門開具的地稅注銷登記證明,方可辦理注銷手續。
四、對單位、個人的欠費,地稅征收管理部門應及時催繳。經地稅部門檢查核實,確屬下列原因之一產生的欠費,社保經辦機構復核數額后,地稅征收管理部門暫不列入應征收數考核征繳率。
(一)繳費單位已辦理注銷或被吊銷、核銷營業執照、停業整頓,經有關部門批準終止經營并按規定辦理停保手續的;或經地稅部門稽查核實已不存在生產經營活動,又未按規定辦理停保手續的;
(二)經所在地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批準關閉、停產的企業;
(三)自由職業者連續二個月沒有繳納社保費的;
(四)繳費單位或繳費人參保時所提供的聯系地址、電話、銀行帳號等登記資料不實,從未繳交社保費或雖曾繳費但已失蹤的;繳費單位或繳費人聯系地址、電話、銀行行號、帳號等登記資料,已發生變化但未按有關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致使地稅征收管理部門無法征繳或追欠的;
(五)經地稅征收管理部門批準同意延期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在緩繳期內,相應的社會保險費可以不作為地稅征收管理部門的應征數考核指標,但應當將緩繳情況抄報社保經辦機構;緩繳期滿后,列入補繳當期的應征數。
五、核定當期應征社保費數額程序
(一)由地稅征收管理部門填報《不列入當期應征數考核指標清單》(見附件),列明原因或提供有關證明材料,提交給對應的社保經辦機構復核。
(二)社保經辦機構接到《不列入當期應征數考核指標清單》之日起(以送達回證的簽收日期為準),在15個工作日內復核完畢,在《不列入當期應征數考核指標清單》上加具意見,退回一份給相應的地稅征收管理部門。經復核屬本通知第四條所列情況的繳費單位和繳費人的欠費數不再作為應征數考核指標。如社保經辦機構復核時發現欠費另有原因的,應提供欠費單位最新的資料,退回相應的地稅征收管理部門繼續追繳。
(三)如社保經辦機構接到《不列入當期應征數考核指標清單》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以送達回證的簽收日期為準)加具意見,地稅征收管理部門可把繳費單位的欠費數不再列入地稅應收數考核指標;如社保部門超過1個月未回復地稅征收管理部門的,視同社保經辦機構放棄復核權,欠費數不再列入地稅應征數考核指標。
附件:1.粵地稅發〔2000〕195號
2.《不列入當期應征數考核指標清單》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附件1:
關于進一步規范社會保險費征收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0年8月7日 粵地稅發〔2000〕195號
各市、縣(區)地方稅務局、社會保險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從今年開始,我省改由地方稅務部門征收社會保險費以來,全省各級地方稅務、社會保險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地稅、社保部門)堅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的決定,認真執行粵地稅發〔1999〕294號文件的的規定,征收工作順利開展。為了進一步規范社會保險費征收管理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地稅、社保部門要進一步認識改由地稅部門征收社會保險費的重要意義。互相配合,主動協調,建立聯席會議制度。要及時研究解決社會保險費征收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把粵地稅地〔1999〕294號文件的各項規定落到實處。
二、實事求是地核定當期應征的社會保險費數額:一是2000年1月1日以前欠繳的社會保險費,不列入當年應收、實收指標考;二是社會保險擴面部分,由社保部門在每月25日之前把征收資料提供給地稅部門,列入下個月的應征數;三是社保部門依法批準緩繳的社會保險費,不列入當期應征數,并同時抄送地稅部門。緩繳期滿后,補繳部分列入補繳時當期應征數。
地稅部門對社保部門當月移交的征收資料有疑問,應及時建議并將有疑問的單位的資料反饋給社保部門重新核定。社保部門應在收到稅務部門意見的10天內復核,確實有誤的,應實事求是地更正,并適當調整當月應征數,同時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地稅部門。
三、對經所在地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批準關閉、停產,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吊銷、核銷營業執照、停業整頓,以及有關執法部門依法證實已不存在,但又未辦理停保手續的單位,經地稅、社保部門復核確認后,其應繳的社會保險費,不列為應征數。
四、要吁清同級政府加大財政投入,加快地稅、社保部門的社會保險系統計算機網絡建設,珠江三角洲等有條件的地區要盡快實現兩部門之間的計算機聯網。當前要抓緊規范和完善地稅與社保部門的信息交換、反饋系統,特別是要嚴格按照社會保險費征收具體程序的要求,互相反饋信息,實現資源共享。
五、稅務部門對新開業辦理稅務登記(或變更登記)但未參照社會保險的單位和個人,應在其辦理稅務登記(或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天內將有關資料抄送社保部門。
社保部門要進一步完善業務管理,原則上應以獨立核算單位(法人單位)作為社會保險費結算單位。社會保險費結算單位辦理申報登記的內容應包括:稅務登記號、社會保障號、組織機構代碼等詳細資料。因管理原因暫時仍以現行社會保險單位作為結算單位的,應將結算單位的獨立法人及相關的參保資料提供給地稅部門。
六、進一步規范“社會保險費待解戶”的管理,嚴格執行粵地稅發〔1999〕294號通知中規定的“雙限劃解”制度,確保社會保險費及時劃入財政專戶。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