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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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公告》(2011年第64號)中《〈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填報說明》補充公告如下:
將2011年第64號公告中《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填報說明第二條“分配表項目填報說明”第2項“納稅人名稱”改為“總機構名稱”;第8項“填寫基期年度總機構、各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總額”改為:“填寫基期年度各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額”;第9項“填寫基期年度總機構、各分支機構的工資總額”改為:“填寫基期年度各分支機構的工資額”;第10項“填寫基期年度總機構、各分支機構的資產總額,不包括無形資產”改為:“填寫基期年度各分支機構的資產額,不包括無形資產”;第13項“填寫基期年度總機構、各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總額、工資總額和資產總額三項因素的合計數及當期各分支機構分配比例和分配稅額的合計數”改為:“填寫基期年度各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總額、工資總額和資產總額三項因素的合計數及當期各分支機構分配比例和分配稅額的合計數”。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將2011年第64號公告中《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填報說明第二條“分配表項目填報說明”第2項“納稅人名稱”改為“總機構名稱”;第8項“填寫基期年度總機構、各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總額”改為:“填寫基期年度各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額”;第9項“填寫基期年度總機構、各分支機構的工資總額”改為:“填寫基期年度各分支機構的工資額”;第10項“填寫基期年度總機構、各分支機構的資產總額,不包括無形資產”改為:“填寫基期年度各分支機構的資產額,不包括無形資產”;第13項“填寫基期年度總機構、各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總額、工資總額和資產總額三項因素的合計數及當期各分支機構分配比例和分配稅額的合計數”改為:“填寫基期年度各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總額、工資總額和資產總額三項因素的合計數及當期各分支機構分配比例和分配稅額的合計數”。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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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