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2號)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核定個人所得稅的個體工商戶適用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有關問題的通知》(粵稅發〔2018〕79號)等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重新確定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適用所得率。現公告如下:
自2019年1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在廣州市內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采用定期定額方式征收的個體工商戶業主,適用所得率確定如下: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
201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