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國家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根據《廣東省房產稅施行細則》、《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第一批取消6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的通知》(粵地稅發〔2015〕120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下放我市房產稅困難減免審批權限問題公告如下:
納稅人因繳納房產稅確有困難,需要給予減免稅照顧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批。
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下放我市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審批權限的公告》(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2號)第一條規定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2016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