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計稅毛利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4號)規定,現將汕頭市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計稅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對于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4號公布前已按確定計稅毛利率申報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收入的項目,2018年度不再對其所適用的計稅毛利率進行調整。
二、對于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4號公布后新取得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收入的項目,根據國稅發〔2009〕31號文的規定,2018年度在我市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的企業,根據開發項目性質和所在地,區分適用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企業所得稅計稅毛利率確定如下:
(一)開發項目位于金平區、龍湖區的,計稅毛利率為25%;
(二)開發項目位于其他區(縣)的,計稅毛利率為20%;
(三)開發項目屬于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和危改房的,計稅毛利率為4%。
三、本公告適用于所屬期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
特此公告
汕頭市國家稅務局 汕頭市地方稅務局
201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