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支持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切實減輕小微企業辦稅負擔,營造有利于全民創業、萬眾創新的稅收環境,全力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9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綜〔2013〕88號)的相關規定,在全市范圍內逐步推行小規模納稅人按季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和文化事業建設費,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江海區、臺山市和恩平市的小規模納稅人自2015年10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實行增值稅、消費稅按季申報;蓬江區、新會區、開平市和鶴山市的小規模納稅人自2016年1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實行增值稅、消費稅按季申報。
二、納稅人實行按季申報后,增值稅和消費稅納稅期限由一個月調整為一個季度,納稅人應于季度結束后次月15日內(節假日順延)申報繳納當季的增值稅和消費稅(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注銷和停復業等涉稅事項除外)。
三、需申報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小規模納稅人,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期限與其增值稅納稅期限相同。
四、按季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如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的,自登記季度首月起,納稅期限調整為一個月。
五、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江門市國家稅務局
201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