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和規范單位轉讓房產(非房地產開發項目,下同)和個人轉讓非住宅(不包括土地轉讓,下同)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廣東省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粵府〔1995〕7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的有關規定,現就我市單位轉讓房產和個人轉讓非住宅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中有關內容公告如下:
一、單位轉讓房產和個人轉讓非住宅,應在轉讓房地產合同、契約簽訂后的7日內辦理納稅申報,在辦理房地產權屬轉移前一次性清繳土地增值稅。
二、納稅人能夠提供合法、完整、準確的有效憑證,扣除項目金額能夠確定的,應采取查賬征收,并按規定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對于帳冊不健全、納稅人未能提供相關合法有效憑證的,且符合核定征收規定的,采取核定計征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原則上不得低于5%。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河源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規范納稅人轉讓非住宅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河地稅函﹝2014﹞105號)同時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