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工作部署,我局對部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的主管稅務機關作了調整,為確保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調整后各項稅收管理服務工作平穩有序運行,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調整主管稅務機關的納稅人名單,調整后的主管稅務機關辦公地址、聯系方式見附件。
二、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調整后,其原主管稅務機關的稅費征管的職責由新主管稅務機關承繼。尚未辦結的事項由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已作出的行政決定、出具的執法文書、簽訂的《委托銀行(金融機構)劃繳稅費款三方協議》繼續有效。納稅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對人已取得的相關證件、資格、證明效力不變。納稅人已領用的發票、在用稅控設備可以延續使用。
三、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調整后,涉及的相關證書、文書、表單等啟用新主管稅務機關的名稱、局軌、字軌和編號,蓋新主管稅務機關的印章。
四、本公告自2018年10月3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國家稅務總局河源市稅務局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