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1號
為進一步規范契稅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廣東省契稅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現就我市契稅納稅期限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止,契稅納稅期限調整為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80日內。
二、自2018年12月31日起,契稅納稅期限調整為納稅人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之前。
三、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原《梅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契稅納稅期限的公告》(梅州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5號)同時廢止。
廣東省梅州市地方稅務局
2017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