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 《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要求,繼續加大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以下簡稱全電發票)推廣使用力度。經國家稅務總局同意,決定進一步擴大廣東省(不含深圳市,下同)納稅人可接收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發票的開票方范圍。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1月7日起,廣東省納稅人可接收四川省試點納稅人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的發票,包括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的全電發票、帶有“普通發票”字樣的全電發票、增值稅紙質專用發票和增值稅紙質普通發票(折疊票)。
二、根據推廣進度和試點工作安排,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發票的試點地區范圍將分批擴至全國,具體擴圍時間以開票試點省級稅務機關公告為準。廣東省納稅人可接收新增開票試點省開具的發票。
三、全電發票試點的其它事項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擴大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受票方范圍的公告》(2022年第3號)的規定執行。
四、本公告自 2022年11月7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2022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