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存量房交易稅收管理,有效解決征納雙方對計稅價格的爭議,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3〕129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遵循公平、簡便和效率原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是指在我市范圍內進行存量房交易的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根據“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評估系統”出具的核定計稅價格有異議,要求稅務機關進行調整的行為。
第三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納稅人辦理存量房交易納稅申報時,告知納稅人虛假申報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同時告知納稅人享有提出異議和要求進行爭議處理的權利。
第四條 納稅人對評估系統出具的核定計稅價格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核定計稅價格相關文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填寫《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處理申請表》(見附件一),書面陳述申請理由并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第五條 主管稅務機關受到納稅人的申請后,對申請理由和證明資料進行審核。經認定納稅人的理由正當、證明材料充分的,對其申報價格予以認可;經認定納稅人的理由不正當或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對原計稅價格不作調整。并將《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復核決定書》(見附件二)于受理當日送達納稅人。
第六條 稅務機關認定的正當理由包括以下情形之一:
(一) 經法院判決、裁定和仲裁機構裁決的房屋權屬轉移,以生效的法律文書載明的價格為計稅價格;
(二) 經具有合法資質的拍賣機構依法公開拍賣的房屋權屬轉移,以拍賣對價作為計稅價格;
(三) 房屋曾發生重大意外事件或存在功能性結構破損等嚴重質量問題的;
(四) 將房屋轉讓給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以不低于成本價(轉讓人的購房原價等)為計稅價格。成本價(轉讓人的購房原價等)以發票或契稅完稅證明載明的價格為準。
(五) 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對同一房屋同一交易的計稅價格爭議,納稅人只能申請一次爭議處理。爭議處理后,無論高于或低于原核定計稅價格,納稅人都應以《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復核決定書》上確定的計稅價格計稅。
第八條 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作出的爭議復核決定存在異議,并選擇繼續交易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先行繳納稅款或者提供相應擔保,在繳清稅款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主管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汕尾市稅務局負責解釋,另有規定的按照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4年7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汕尾市地方稅務局
201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