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管理,減少稅收征管中的隨意性,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和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管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粵地稅發〔2004〕257號)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市局決定對全市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雙定戶納稅人,制定應稅所得率(見附表)。從2011年9月1日(稅款所屬期)開始,凡對表中所列行業實行按核定應稅所得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按該表執行征收。《關于制定應稅所得率的通知》(汕地稅發〔2004〕143號)自發文之日起廢止。
附件: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率表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