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沒有取得《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經證》)的外來建筑安裝企業,來我市從事建筑安裝工程作業的企業所得稅在經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規定的應稅所得率低于我市規定10%的,按其機構所在地的規定的應稅所得率繳納,但最低不得低于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8%。
二、對省外的外來建筑安裝企業,其出具的《外經證》在我市各級征收管理機關受理后,須向其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發函核實,對于30日內未復函確認的,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關于外來建筑安裝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的通知》(汕地稅發〔2011〕70號)
二O一一年九月六日